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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7 号

  发布日期: 2020-06-11 16:31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7号

  

被处罚人:  刘建强   性别:  年龄: 49   

家庭住址: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1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镇政府、长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313号融安县建强食杂批零部商店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商店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经清点:排炮4件加233封。当事人刘建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2020年4月1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春节前后2次向他人购进了9件货值3150元的烟花爆竹,在融安县建强食杂批零部商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出售排炮4件多,获得销售收入144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实刘建强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日15时10分至4月3日15时40分对当事人刘建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在融安县建强食杂批零部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当事人刘建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中排炮4件加233封;3.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4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6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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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7 号

发布日期:2020-06-11 16:31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7号

  

被处罚人:  刘建强   性别:  年龄: 49   

家庭住址: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1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镇政府、长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313号融安县建强食杂批零部商店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商店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经清点:排炮4件加233封。当事人刘建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2020年4月1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春节前后2次向他人购进了9件货值3150元的烟花爆竹,在融安县建强食杂批零部商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已出售排炮4件多,获得销售收入144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实刘建强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3日15时10分至4月3日15时40分对当事人刘建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在融安县建强食杂批零部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当事人刘建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中排炮4件加233封;3.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44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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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