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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融安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2024-09-06 1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指示牌及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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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融安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9-06 1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指示牌及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