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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融安县东起乡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4-09-10 17:15   

东起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探索依托司法所组建专业性法制审核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制审核队伍可以由公职律师、专业律师,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组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本系统内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四)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完善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

(五)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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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融安县东起乡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4-09-10 17:15 

东起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探索依托司法所组建专业性法制审核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制审核队伍可以由公职律师、专业律师,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组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本系统内统筹调用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四)明确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完善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明确送审材料的具体种类和报送要求,以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运行机制等。

(五)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