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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来源: 环保局  |   发布日期: 2018-09-19 15:50    |  作者: 环保局

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四、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六、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七、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八、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

    九、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十一、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四、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五、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六、违反清洁生产、臭氧层保护、拆船、信息公开、微生物安全、新化学物质、电子废物等专项环境管理规定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1

未依法报批或者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1-3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备案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1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点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三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三点五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四万元以上四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六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七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九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4

建设单位未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报告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六十万元以上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八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6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报告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7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所收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8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所收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1

未按规定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2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3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货值金一点五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货值金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货值金二点五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4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5

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固体废物数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固体废物数量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固体废物数量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固体废物数量五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6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表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报告表

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8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边界噪声超标五分贝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边界噪声超标五分贝以上十分贝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边界噪声超标十分贝以上十五分贝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边界噪声超标十五分贝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9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运行配套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10

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一万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二万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4-1

未按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排放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违法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内拆除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4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三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三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6

医疗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运行不正常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监控装置已安装并按照规定联网,但不正常运行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监控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联网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7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控、省控以外的其他重点污染源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8

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

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10

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千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1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5-1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三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5-2

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5-3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十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内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内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

未按照规定生产、进口或者使用进口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6-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3

违反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4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5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

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6

未按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三类废物

没有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二类废物

没有违法所得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类废物

没有违法所得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6-7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8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县级审批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属市级审批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属省级审批

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属国家审批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9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将收集的废物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10

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

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11

未按规定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2

违规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没有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3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射线装置或者四、五类放射源或者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二类射线装置或者三类放射源或者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射线装置或者一、二类放射源或者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14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转让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省级审批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

属国家审批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省级审批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撤消批准文件或者吊销许可证

属国家审批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15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16

不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17

不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18

未按规定使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7-1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2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后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后经警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5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6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7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8-1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一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三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的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2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逾期不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不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3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

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

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8-4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5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一般环境事件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8-6

未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

五类源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四类源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源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源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

一般环境事件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7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六十五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九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特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8

造成辐射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特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8-9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一般环境事件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一般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1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11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9-1

违规使用高污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较轻

主动终止设施建设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尚未建成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已建成尚未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较轻

主动停用或者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警告仍拒绝停用或者拆除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阻止没收或者拆除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9-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9-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4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5

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一千立方米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一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五千立方米以上一万立方米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一万立方米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6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7

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8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9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10

违规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1

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2

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3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0-1

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

四、五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九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

四、五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2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较轻

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超过排放标准30%至50%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排放标准50%至70%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3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4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般

超过排放标准30%至5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二级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排放标准50%至7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三级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三级以上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5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6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7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行为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行为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十吨以上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8

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9

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10

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11

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12

违规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1-1

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一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转移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十吨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2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违法行为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第八项违法行为

混合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一顿以上五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五吨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违法行为

载运五百克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五百克以上五千克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五千克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违法行为

容量三十立方米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三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一百立方米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项违法行为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违法行为

丢弃、遗撒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一吨以上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3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产生量一吨以下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产生量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点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较重

产生量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代为处置费用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产生量十吨以上

处代为处置费用二点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11-4

未按规定管理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一吨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转移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转移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十吨以上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5

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6

违反危险废物出口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7

违反危险废物出口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8

违反危险废物出口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1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1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12

医疗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13

违规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14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2-1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2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行为

不按照要求建造尾矿库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未建造尾矿库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行为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行为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行为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小活度低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大活度低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小活度高

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大活度高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5

不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6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7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记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8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9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10

未按规定托运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六十三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托运三类放射性物品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托运二类放射性物品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一项行为

四类或者五类放射源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三类放射源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放射源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行为

使用三类放射源的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二类射线装置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二类放射源的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自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一类放射源的场所、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一类射线装置、除自用目的意外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五类放射源或者三类射线装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四类放射源或者二类射线装置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放射源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放射源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放射源或者一类射线装置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5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五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16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五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17

违反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无违法所得

报告表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报告表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付款

报告书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付款


十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3-1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2

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转移数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转移数量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转移数量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数量五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3

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4

未按照规定进行封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封场三万立方米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应封场三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应封场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应封场五十万立方米以上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5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4-1

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关闭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2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八十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3

违反防治陆源污染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4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5

违反防治陆源污染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原批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二)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较轻

涉及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涉及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6

违规排放陆源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二)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三)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四)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五)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六)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情节

一般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7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危害和损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逾期一个月以内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一个月以上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5-1

违规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五倍以下罚款

15-2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3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4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六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5-5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十八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清洁生产、臭氧层保护、拆船、信息公开、微生物安全、新化学物质、电子废物等专项环境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6-1

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6-2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公布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布

公布情况不符合规定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布情况不属实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经督促后仍拒绝公布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3

违反臭氧层保护环境管理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情节一般

生产数量一吨以下或者生产时间六个月以下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数量一吨以上或者生产时间六个月以上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6-4

违反臭氧层保护环境管理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6-5

违反拆船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6

违反拆船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8

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9

违反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0

违反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三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1

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6-12

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3

违反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自由裁量权

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9-19 15:50  作者:环保局

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四、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六、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七、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八、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

    九、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十一、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四、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十五、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十六、违反清洁生产、臭氧层保护、拆船、信息公开、微生物安全、新化学物质、电子废物等专项环境管理规定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1

未依法报批或者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报告表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1-3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已停止建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备案

一般

项目未停止建设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2-1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点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三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三点五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四万元以上四点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表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六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十七万元以上十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九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4

建设单位未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报告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六十万元以上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百八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报告表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6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报告表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7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所收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8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所收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3-1

未按规定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2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3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货值金一点五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货值金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货值金二点五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4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5

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固体废物数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固体废物数量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固体废物数量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固体废物数量五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6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表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报告表

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8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边界噪声超标五分贝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边界噪声超标五分贝以上十分贝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边界噪声超标十分贝以上十五分贝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边界噪声超标十五分贝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9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运行配套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10

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一万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二万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排污监测规范化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4-1

未按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排放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违法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内拆除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4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三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三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6

医疗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运行不正常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监控装置已安装并按照规定联网,但不正常运行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监控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联网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7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控、省控以外的其他重点污染源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8

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

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10

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千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1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5-1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三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5-2

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5-3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十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内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限内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一般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

未按照规定生产、进口或者使用进口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环境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6-1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6-3

违反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4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5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

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6

未按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三类废物

没有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二类废物

没有违法所得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一类废物

没有违法所得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6-7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8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县级审批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属市级审批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属省级审批

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属国家审批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9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将收集的废物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10

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

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11

未按规定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2

违规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没有违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3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射线装置或者四、五类放射源或者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二类射线装置或者三类放射源或者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射线装置或者一、二类放射源或者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14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转让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省级审批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

属国家审批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省级审批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撤消批准文件或者吊销许可证

属国家审批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15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16

不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17

不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十吨以上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18

未按规定使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7-1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2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后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后经警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4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5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6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7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阻碍现场检查;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3、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者配合检查4、.隐藏或者销毁相关证据;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环境事件处置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8-1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一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三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

直接损失的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2

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逾期不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不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3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

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

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8-4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5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一般环境事件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8-6

未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

五类源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四类源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源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源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

一般环境事件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7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六十五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九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特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8

造成辐射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特大核与辐射安全事故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8-9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一般环境事件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一般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大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重大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1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11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应急管理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特别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9-1

违规使用高污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较轻

主动终止设施建设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施尚未建成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已建成尚未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较轻

主动停用或者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警告仍拒绝停用或者拆除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阻止没收或者拆除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9-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9-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4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5

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一千立方米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一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五千立方米以上一万立方米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处置或者填埋能力为一万立方米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6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7

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项目未完成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项目已完成尚未使用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8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9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五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存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10

违规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农村生活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1

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2

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3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0-1

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

四、五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九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

四、五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水域

较轻

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2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较轻

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超过排放标准30%至50%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排放标准50%至70%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3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4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超过排放标准30%以下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般

超过排放标准30%至5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二级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排放标准50%至7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三级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排放标准70%以上或烟气黑度(林格曼)三级以上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5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6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0-7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行为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行为

较轻

一吨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十吨以上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8

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9

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10

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11

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12

违规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1-1

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一吨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转移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十吨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2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违法行为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造成不良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第八项违法行为

混合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一顿以上五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五吨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违法行为

载运五百克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五百克以上五千克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五千克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违法行为

容量三十立方米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三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一百立方米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项违法行为

尚未造成环境污染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以上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违法行为

丢弃、遗撒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遗撒一吨以上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3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产生量一吨以下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产生量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点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较重

产生量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代为处置费用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产生量十吨以上

处代为处置费用二点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11-4

未按规定管理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一吨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转移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转移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十吨以上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5

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6

违反危险废物出口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7

违反危险废物出口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8

违反危险废物出口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1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1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12

医疗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13

违规转让、买卖、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14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2-1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2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行为

不按照要求建造尾矿库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未建造尾矿库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行为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行为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行为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小活度低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大活度低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小活度高

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量大活度高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5

不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涉及量在一般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较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重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下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量在特大辐射事故定性标准以上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6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7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记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8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期限内经警告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9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10

未按规定托运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六十三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托运三类放射性物品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托运二类放射性物品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一项行为

四类或者五类放射源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三类放射源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类放射源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行为

使用三类放射源的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二类射线装置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二类放射源的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自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一类放射源的场所、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一类射线装置、除自用目的意外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五类放射源或者三类射线装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四类放射源或者二类射线装置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放射源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放射源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放射源或者一类射线装置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15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按规定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五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16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五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17

违反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无违法所得

报告表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报告书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

报告表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付款

报告书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付款


十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3-1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2

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转移数量一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

转移数量一吨以上十吨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转移数量十吨以上五十吨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数量五十吨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3

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4

未按照规定进行封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封场三万立方米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应封场三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应封场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应封场五十万立方米以上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5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4-1

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关闭

一般

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2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八十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一般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3

违反防治陆源污染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4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5

违反防治陆源污染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原批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二)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较轻

涉及排放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涉及排放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排放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排放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6

违规排放陆源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二)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三)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四)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五)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六)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情节

一般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三十日以内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排放、处置时间九十日以上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7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危害和损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逾期一个月以内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一个月以上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5-1

违规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货值金额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五倍以下罚款

15-2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3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4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六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5-5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十八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清洁生产、臭氧层保护、拆船、信息公开、微生物安全、新化学物质、电子废物等专项环境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

程度和情节

处罚幅度

并处


16-1

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6-2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公布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布

公布情况不符合规定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布情况不属实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经督促后仍拒绝公布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3

违反臭氧层保护环境管理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情节一般

生产数量一吨以下或者生产时间六个月以下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数量一吨以上或者生产时间六个月以上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6-4

违反臭氧层保护环境管理规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6-5

违反拆船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6

违反拆船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8

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公开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9

违反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0

违反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三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1

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较轻

逾期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后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五日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6-12

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13

违反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较轻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