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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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完成对应工作量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完成对应工作量30%至50%的 |
责令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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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完成对应工作量5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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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完成对应工作量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
一 般 |
完成对应工作量30%至50%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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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完成对应工作量5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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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开挖基坑(地面标高正负0以下)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地面标高正负0以上,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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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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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工程项目场地交付,施工单位进驻仍未实行监理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一 般 |
工程项目开挖基坑或者正式动工仍未实行监理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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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项目建设至二层以上仍未实行监理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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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至45日内未及时报备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45日75日内未及时报备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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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75日内未及时报备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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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开挖基坑(地面标高正负0以下)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一 般 |
地面标高正负0以上,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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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上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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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一 般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找客观理由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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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且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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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对非隐蔽工程、非主体结构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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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对涉及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停业整顿,限期检验;吊销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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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超过通知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内的 |
责令改正,限期履行,处10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般 |
超过通知履行保修义务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 |
责令改正,限期履行,处15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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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超过通知履行保修义务60日以上的 |
责令改正,限期履行,处20万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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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 微 |
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 般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的,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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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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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 微 |
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 般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的,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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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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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 微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半年内有较大数额的业务往来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 般 |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在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任职、供职的 |
责令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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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监理单位是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控股公司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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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压缩期占合同约定期1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压缩期占合同约定期10%-2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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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压缩期占合同约定期2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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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发包给施工单位,已完成拆除量3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发包给施工单位,已完成拆除量30%-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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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发包给施工单位,已完成拆除量50%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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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单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的;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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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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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设计单位未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而直接同意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设计单位未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而直接同意施工导致发生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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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设计单位未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而直接同意施工导致发生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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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形成勘查成果、设计文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形成勘查成果、设计文件,其使用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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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形成勘查成果、设计文件,其使用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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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而同意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而同意施工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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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而同意施工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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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轻微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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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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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的,涉及非主体工程、隐蔽工程,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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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涉及主体工程、隐蔽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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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直接投入使用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直接投入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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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直接投入使用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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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始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施工中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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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施工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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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开始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导致施工中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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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开始使用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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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而开始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而开始使用,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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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而开始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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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而开始施工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而开始施工作业造成工程不符合相关规范、合同约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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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而开始施工作业造成工程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者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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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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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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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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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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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而在施工中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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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影响其质量安全或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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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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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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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中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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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中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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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导致施工中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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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导致施工中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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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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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而开始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施工中施工中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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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施工中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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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施工各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轻 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超过30天以下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超过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 重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超过60天以上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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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 微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10以下%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10%-20%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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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20%以上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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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施工单位转让、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轻 微 |
建筑施工企业以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10以下%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建筑施工企业以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10%-30%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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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建筑施工企业以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30%以上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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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施工单位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 微 |
建筑施工企业以冒用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建筑施工企业以冒用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投资额10以下%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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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建筑施工企业以冒用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完成投资额10%-30%的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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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 微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直接投入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 般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直接投入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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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直接投入使用后造人身伤害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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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其使用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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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其使用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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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 微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还没有实质性推进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一 般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已经推进30%至50%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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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已经推进50%以上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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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 微 |
无意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没有造成损失,影响较小的 |
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 般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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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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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影响较小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 般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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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43 |
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开挖基坑(地面标高正负0以下)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处5000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地面标高正负0以上,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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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上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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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轻微的 |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二的罚款 |
一 般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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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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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 微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三级资质开发经营业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二级资质开发经营业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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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一级资质开发经营业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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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房地产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 微 |
超越本级资质上一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超越本级资质上两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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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超越本级资质上三级及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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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45日内的 |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45日以上75日以下的 |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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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75日的 |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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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制,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房地产经济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未实际发生或成交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责令改正,对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房地产经济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经纪业务已成交的; |
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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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房地产经济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经纪业务已成交的,当事人投诉的; |
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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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制,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事后委托人追认、另行签订合同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但尚未发生或者成就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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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后委托人不同意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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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制,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合同未履行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责令改正,对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为他人签名的,事后追认的。 |
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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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为他人签名的,事后不进行追认的。 |
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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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制,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仅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部分规定事项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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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交易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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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制,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济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保存期不满5年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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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所记录不实或者合同虚假的 |
责令改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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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后委托人同意的, |
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
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 重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导致影响委托人权益的 |
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
54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尚未成交或者未发生事实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已成交或者发生事实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已成交或者发生事实的,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55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一家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两家分支机构的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三家分支机构的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56 |
未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不符合任意一条规定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不符合任意2条规定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不符合3条规定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57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后至40日,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40日至50日,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50日以后的,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58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以本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以本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尚未成交或者实际发生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 般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以本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已成交或者实际发生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
|||
严 重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以本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已成交或者实际发生,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
59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未使用的或者使用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已使用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60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轻 微 |
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尚未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报告正在修改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已出具测绘成果报告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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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已出具测绘成果报告的,造成损失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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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轻 微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认错态度较好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态度恶劣,不知悔改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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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轻 微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认错态度较好的,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态度恶劣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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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出租违法建筑的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反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反所得的,可以处以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轻 微 |
出租违法建筑的,但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及时搬离的,没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一 般 |
出租违法建筑的,逾期不搬离的,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反所得一倍罚款,但不得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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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出租违法建筑的,逾期不搬离的,情节严重的,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反所得三倍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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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反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反所得的,可以处以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轻 微 |
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但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及时搬离的,没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一 般 |
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逾期不搬离的,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反所得两倍罚款,但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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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逾期不搬离的,情节严重的,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反所得三倍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
|||
65 |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反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反所得的,可以处以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轻 微 |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但未入住并及时恢复原使用性质的,没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
一 般 |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入住后搬离并及时恢复原使用性质的,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反所得两倍罚款,不超过2万元。 |
|||
严 重 |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限期不恢复使用原使用性质的,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反所得三倍罚款,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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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 微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未以该证书开展相关业务的,没有违反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 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并以该证书开展相关业务的,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且不超过2万元 |
|||
严 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并以该证书开展相关业务的,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且不超过3万元 |
|||
6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反活动,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的,其估价报告尚未采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反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
一 般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的,其估价报告已采用的,但未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反活动,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 重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的,其估价报告已采用的,并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反活动,并处3万元罚款 |
|||
6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一 般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10日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 重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10日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69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造成财产损失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7.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10万元的罚款 |
|||
70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造成财产损失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7.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10万元的罚款 |
|||
71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造成财产损失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7.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10万元的罚款 |
|||
72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准备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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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开展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造成了事实上影响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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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单位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7.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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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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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从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灌装燃气钢瓶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直接从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灌装燃气钢瓶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违法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一 般 |
直接从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灌装燃气钢瓶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造成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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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直接从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灌装燃气钢瓶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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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因工程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违法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罚款: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轻微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一 般 |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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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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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违法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以罚款: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违法轻微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损坏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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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损坏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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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用于配套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用于非隐蔽工程或者非主体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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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用于隐蔽工程或者主体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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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用于配套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用于非隐蔽工程或者非主体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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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用于隐蔽工程或者主体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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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在配套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在非隐蔽工程或者非主体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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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在隐蔽工程或者主体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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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出现安全隐患的 |
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 |
处50万元的罚款 |
|||
81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形成设计文件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形成设计文件,其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形成设计文件,其使用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2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做修改的 |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 般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已使用的 |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20万元;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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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已使用造成损失的 |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30万元;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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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 微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而直接用于配套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而直接用于非主体工程或者非隐蔽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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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而直接用于主体工程或者隐蔽工程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4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在配套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在非主体工程或者非隐蔽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在主体工程或者隐蔽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5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在配套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在非主体工程或者非隐蔽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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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在主体工程或者隐蔽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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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监理公司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对配套工程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对非主体工程或者非隐蔽工程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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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对主体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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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监理公司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 微 |
监理公司在对配套工程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进行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监理公司在对非主体工程或者非隐蔽工程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进行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监理公司在对主体工程或者隐蔽工程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进行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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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200元以上300元下下罚款 |
轻 微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5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吨处200的罚款 |
一 般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吨处250的罚款 |
|||
严 重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200吨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吨处3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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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50元以上100元下罚款 |
轻 微 |
现场搅拌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立方米处50元的罚款 |
一 般 |
现场搅拌混凝土1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立方米处80元的罚款 |
|||
严 重 |
现场搅拌混凝土1000立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立方米处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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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现场搅拌砂浆1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吨处50元的罚款 |
一 般 |
现场搅拌砂浆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吨处8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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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现场搅拌砂浆200吨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每吨处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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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开挖基坑(地面标高正负0以下) |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地面标高正负0以上,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下的 |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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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 |
工程主体施工完成60%工程量以上的 |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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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轻 微 |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至45日内未及时报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45日75日内未及时报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75日内未及时报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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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 微 |
虚假材料占全部材料10%及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的罚款 |
一 般 |
虚假材料占全部材料10%-30%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5万元的罚款 |
|||
严 重 |
虚假材料占全部材料30%以上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轻 微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丙级资质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9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越许可标准不足50%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及工程合同金额不足3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超越许可标准50%以上,不足100%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及工程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越许可标准100%以上,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及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
9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未承担执业工作,或承担执业工作,有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承担执业工作,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承担执业工作,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9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不足3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
98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 微 |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不足3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
99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0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01 |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 微 |
无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02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03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 微 |
无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
104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罚款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