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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13号

来源: 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0-06-11 17:05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13号

  

被处罚人: 秦茂群 性别:  年龄: 34

家庭住址:广西融安县融安县桥板乡江边村上龙水屯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0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31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供销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秦茂群位于融安县桥板乡江边村的小海商店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该店二楼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其中卷炮4件16卷,排炮20封,烟花2件,火柴炮46盒。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该当事人秦茂群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当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于4月9日对当事人秦茂群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秦茂群在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中旬购进烟花爆竹一批,在位于融安县桥板乡江边村小海商店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到案发时,共获销售收入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现场照4张,证实秦茂群经营烟花爆竹的真实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9日13时50分至14时30分对秦茂群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共1份,证实其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 当事人秦茂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卷炮4件16卷,排炮20封,烟花2件,火柴炮46盒;3.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共计20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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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13号

来源: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0-06-11 17:05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13号

  

被处罚人: 秦茂群 性别:  年龄: 34

家庭住址:广西融安县融安县桥板乡江边村上龙水屯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0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31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供销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秦茂群位于融安县桥板乡江边村的小海商店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该店二楼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其中卷炮4件16卷,排炮20封,烟花2件,火柴炮46盒。在现场有销售烟花爆竹嫌疑,该当事人秦茂群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当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于4月9日对当事人秦茂群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秦茂群在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中旬购进烟花爆竹一批,在位于融安县桥板乡江边村小海商店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到案发时,共获销售收入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及现场照4张,证实秦茂群经营烟花爆竹的真实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9日13时50分至14时30分对秦茂群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共1份,证实其经营烟花爆竹的客观事实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 当事人秦茂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卷炮4件16卷,排炮20封,烟花2件,火柴炮46盒;3.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共计20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 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