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15号

来源: 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0-06-11 17:10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15号

被处罚人: 白素青  性别:  年龄: 54

家庭住址: 融安县长安镇瑶送村瑶送屯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1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镇政府和长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瑶送村瑶送屯18号融安县邢远江商店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1楼、3楼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经清点:大吉礼炮烟花2件加2个、20发财富蕾烟花1件加2个、48发闪光蕾烟花1件加4个、99发财富先锋烟花2个、100发万事大吉烟花1个、水果忍者烟花13盒、调皮狗烟花6盒,小魔法师烟花5盒加2个,一鸣惊人烟花11盒加1个,阿里淘宝烟花1盒,长烟花23根,7号发财全红炮卷炮11件、5号卷炮3件、10厘米富贵全红炮卷炮12卷、13厘米年年旺卷炮1件加24卷、40厘米发财炮2卷、18厘米吉祥红炮3卷,雷光艳排炮399封。当事人白素青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农历八月十五向他人购进了货值3000元的烟花爆竹,在融安县长安镇瑶送村瑶送屯18号融安县邢远江商店门面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烟花爆竹2筒烟花、4卷卷炮,获销售收入38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白素青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11时10分至2020年4月2日11时30分对当事人白素青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在融安县邢远江商店门面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当事人白素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中大吉礼炮烟花2件加2个、20发财富蕾烟花1件加2个、48发闪光蕾烟花1件加4个、99发财富先锋烟花2个、100发万事大吉烟花1个、水果忍者烟花13盒、调皮狗烟花6盒,小魔法师烟花5盒加2个,一鸣惊人烟花11盒加1个,啊里淘宝烟花1盒,长烟花23根,7号发财全红炮卷炮11件、5号卷炮3件、10厘米富贵全红炮卷炮12卷、13厘米年年旺卷炮1件加24卷、40厘米发财炮2卷、18厘米吉祥红炮3卷,雷光艳排炮399封;3.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38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 年6月11日





×
×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15号

来源: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0-06-11 17:10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15号

被处罚人: 白素青  性别:  年龄: 54

家庭住址: 融安县长安镇瑶送村瑶送屯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1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镇政府和长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瑶送村瑶送屯18号融安县邢远江商店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1楼、3楼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经清点:大吉礼炮烟花2件加2个、20发财富蕾烟花1件加2个、48发闪光蕾烟花1件加4个、99发财富先锋烟花2个、100发万事大吉烟花1个、水果忍者烟花13盒、调皮狗烟花6盒,小魔法师烟花5盒加2个,一鸣惊人烟花11盒加1个,阿里淘宝烟花1盒,长烟花23根,7号发财全红炮卷炮11件、5号卷炮3件、10厘米富贵全红炮卷炮12卷、13厘米年年旺卷炮1件加24卷、40厘米发财炮2卷、18厘米吉祥红炮3卷,雷光艳排炮399封。当事人白素青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不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农历八月十五向他人购进了货值3000元的烟花爆竹,在融安县长安镇瑶送村瑶送屯18号融安县邢远江商店门面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烟花爆竹2筒烟花、4卷卷炮,获销售收入38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白素青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11时10分至2020年4月2日11时30分对当事人白素青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在融安县邢远江商店门面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4.当事人白素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中大吉礼炮烟花2件加2个、20发财富蕾烟花1件加2个、48发闪光蕾烟花1件加4个、99发财富先锋烟花2个、100发万事大吉烟花1个、水果忍者烟花13盒、调皮狗烟花6盒,小魔法师烟花5盒加2个,一鸣惊人烟花11盒加1个,啊里淘宝烟花1盒,长烟花23根,7号发财全红炮卷炮11件、5号卷炮3件、10厘米富贵全红炮卷炮12卷、13厘米年年旺卷炮1件加24卷、40厘米发财炮2卷、18厘米吉祥红炮3卷,雷光艳排炮399封;3.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38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