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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9 号

来源: 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0-05-25 17:25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9 号

被处罚人: 覃福义  性别:  年龄: 53

家庭住址: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大孔屯7号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0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29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浮石镇政府、派出所、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大孔屯61号融安县覃福义烟花爆竹零售店商店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房屋的1楼、2楼、3楼、猪舍内发现储存有一批烟花爆竹,经清点烟花爆竹151件,其中爆竹38件(财神到银光炮39号5件,吉祥花开29厘米的9件,开门红60号19件,15厘米的5件),烟花113件(大吉大利48发的11件,福运来48发的7件,雷公王81发的2件,花似锦80发的5件,笛音雷财神36发的10件,怪叫闪光雷300发的25件,礼花100发的24件,闪光雷99发的19件,炮炮发200发的9件,大雷富豪99发的1件)。经核实当事人覃福义涉嫌经营非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同时覃福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的限制存放量为30件,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29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和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且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资格的情况下,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当事人多次违规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并于2020年3月向不法商贩购进了货值11000元的烟花爆竹,截止案发,已销售部分违法购进的烟花爆竹,获得销售收入3000元。同时当事人在房屋及猪舍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共151件,严重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载明的30件限制存放量,属于违法存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实覃福义非法经营和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9日11时40分至3月29日13时00分对当事人覃福义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覃福义非法经营和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2018年我局对当事人的爱人韦海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签署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多次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接受过行政处罚。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覃福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51件,其中爆竹38件(财神到银光炮39号5件,吉祥花开29厘米的9件,开门红60号19件,15厘米的5件),烟花113件(大吉大利48发的11件,福运来48发的7件,雷公王81发的2件,花似锦80发的5件,笛音雷财神36发的10件,怪叫闪光雷300发的25件,礼花100发的24件,闪光雷99发的19件,炮炮发200发的9件,大雷富豪99发的1件);3.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4.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处5000元的罚款;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两项并处15000元,罚没款人民币共计1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 年5月25 日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0〕9 号

来源: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0-05-25 17:25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融)应急罚〔2020〕9 号

被处罚人: 覃福义  性别:  年龄: 53

家庭住址: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大孔屯7号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4540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29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浮石镇政府、派出所、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大孔屯61号融安县覃福义烟花爆竹零售店商店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房屋的1楼、2楼、3楼、猪舍内发现储存有一批烟花爆竹,经清点烟花爆竹151件,其中爆竹38件(财神到银光炮39号5件,吉祥花开29厘米的9件,开门红60号19件,15厘米的5件),烟花113件(大吉大利48发的11件,福运来48发的7件,雷公王81发的2件,花似锦80发的5件,笛音雷财神36发的10件,怪叫闪光雷300发的25件,礼花100发的24件,闪光雷99发的19件,炮炮发200发的9件,大雷富豪99发的1件)。经核实当事人覃福义涉嫌经营非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同时覃福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的限制存放量为30件,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29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和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且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资格的情况下,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当事人多次违规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并于2020年3月向不法商贩购进了货值11000元的烟花爆竹,截止案发,已销售部分违法购进的烟花爆竹,获得销售收入3000元。同时当事人在房屋及猪舍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共151件,严重超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载明的30件限制存放量,属于违法存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实覃福义非法经营和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9日11时40分至3月29日13时00分对当事人覃福义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覃福义非法经营和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2018年我局对当事人的爱人韦海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签署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多次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接受过行政处罚。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覃福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51件,其中爆竹38件(财神到银光炮39号5件,吉祥花开29厘米的9件,开门红60号19件,15厘米的5件),烟花113件(大吉大利48发的11件,福运来48发的7件,雷公王81发的2件,花似锦80发的5件,笛音雷财神36发的10件,怪叫闪光雷300发的25件,礼花100发的24件,闪光雷99发的19件,炮炮发200发的9件,大雷富豪99发的1件);3.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4.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处5000元的罚款;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两项并处15000元,罚没款人民币共计1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0 年5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