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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国土执罚字〔2019〕34号

来源: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19-12-28 10:50    |  作者: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德让

你未经批准,于2019129日擅自在融安县浮石镇东江村西里屯颈背坡(地名)开采石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等证据。

我局已于20191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石灰岩的行为;

2、对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72-81226258110175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191228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国土执罚字〔2019〕34号

来源: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9-12-28 10:50  作者: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德让

你未经批准,于2019129日擅自在融安县浮石镇东江村西里屯颈背坡(地名)开采石灰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等证据。

我局已于20191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石灰岩的行为;

2、对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72-81226258110175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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