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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1〕2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3-23 17:35    |  作者: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融)应急罚〔2021〕2号

被处罚人: 石先浩   

地 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137号 

邮政编码:  545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3日,融安县公安局、市场局、应急局、交通局开展成品油“打非”整治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在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西二巷165号门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停放有1辆无牌五菱之光,车上有储油罐1个,内有汽油(95#汽油)600升;加油机1台,电瓶2个;现场人员石先浩背包内发现有现金979元,存在非法销售汽油嫌疑。当事人石先浩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20〕23号)。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开始,以4元/升价格向他人购进95#汽油1800L,以4.79元/升价格销售,以获取利润。2020年11月3日被县公安局、市场局、应急局、交通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95汽油600升,货值2874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已经销售汽油1200升,获销售收入为574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30类所列危险化学品,2020年11月3日、2021年3月1日、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石先浩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并核实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在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以获取非法利润这一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石先浩在位于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西二巷165号门口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0年11月3日对当事人石先浩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石先浩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3.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1年3月1日对相关人员覃某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覃某的微信支付记录1份;3月5日对相关人员韦某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石先浩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4.石先浩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汽油活动;2.没收非法经营的汽油600升(扣押的涉案现金979元冲抵罚没款);3.没收违法所得5748元,并处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5748元整(大写:拾贰万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1〕2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23 17:35  作者: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融)应急罚〔2021〕2号

被处罚人: 石先浩   

地 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137号 

邮政编码:  5454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3日,融安县公安局、市场局、应急局、交通局开展成品油“打非”整治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在对位于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西二巷165号门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停放有1辆无牌五菱之光,车上有储油罐1个,内有汽油(95#汽油)600升;加油机1台,电瓶2个;现场人员石先浩背包内发现有现金979元,存在非法销售汽油嫌疑。当事人石先浩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融)应急立〔2020〕23号)。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开始,以4元/升价格向他人购进95#汽油1800L,以4.79元/升价格销售,以获取利润。2020年11月3日被县公安局、市场局、应急局、交通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95汽油600升,货值2874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已经销售汽油1200升,获销售收入为574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30类所列危险化学品,2020年11月3日、2021年3月1日、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石先浩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并核实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在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以获取非法利润这一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石先浩在位于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西二巷165号门口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0年11月3日对当事人石先浩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石先浩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3.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1年3月1日对相关人员覃某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覃某的微信支付记录1份;3月5日对相关人员韦某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石先浩非法经营汽油的客观事实存在。

4.石先浩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汽油活动;2.没收非法经营的汽油600升(扣押的涉案现金979元冲抵罚没款);3.没收违法所得5748元,并处人民币12万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5748元整(大写:拾贰万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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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