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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1〕6号

来源: 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1-04-26 16:00    |  作者: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1〕6



被处罚人:  明乡勇  性别:  年龄: 38岁   

身份证号: 452227********2030

家庭住址: 广西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大塘屯110号 邮政编码: 54540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潭头乡政府、潭头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大塘屯110号融安县明保华商店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该店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经清点:38公分恭喜发财银光炮卷炮2件、5号大地红卷炮2件、3号特种电光炮卷炮2件、6号吉庆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富贵吉祥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至尊电光炮卷炮1件、其他卷炮22袋、排炮240封,168发金利烟花闪光蕾1件、100发明利来闪光雷3件、60发财到福来礼花1件、25发长盛烟花3个、36发大吉闪光雷1件。当事人明乡勇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于2021年清明节前向他人购进了50件烟花爆竹货值8000元,在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大塘屯110号融安县明保华商店门面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烟花爆竹11件,获销售收入2200元。

证据一: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明乡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12时10分至2021年4月9日12时30分对当事人明乡勇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在融安县明保华商店门面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明乡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中38公分恭喜发财银光炮卷炮2件、5号大地红卷炮2件、3号特种电光炮卷炮2件、6号吉庆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富贵吉祥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至尊电光炮卷炮1件、其他卷炮22袋、排炮240封,168发金利烟花闪光蕾1件、100发明利来闪光雷3件、60发财到福来礼花1件、25发长盛烟花3个、36发大吉闪光雷1件;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00.00元)人民币,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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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1〕6号

来源:融安县应急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1-04-26 16:00  作者: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1〕6



被处罚人:  明乡勇  性别:  年龄: 38岁   

身份证号: 452227********2030

家庭住址: 广西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大塘屯110号 邮政编码: 54540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6日,融安县应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潭头乡政府、潭头派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大塘屯110号融安县明保华商店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时,在该店仓库内发现储存有烟花爆竹一批,经清点:38公分恭喜发财银光炮卷炮2件、5号大地红卷炮2件、3号特种电光炮卷炮2件、6号吉庆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富贵吉祥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至尊电光炮卷炮1件、其他卷炮22袋、排炮240封,168发金利烟花闪光蕾1件、100发明利来闪光雷3件、60发财到福来礼花1件、25发长盛烟花3个、36发大吉闪光雷1件。当事人明乡勇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当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对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当事人在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于2021年清明节前向他人购进了50件烟花爆竹货值8000元,在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大塘屯110号融安县明保华商店门面内进行销售获取利润,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销售烟花爆竹11件,获销售收入2200元。

证据一:2021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实明乡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9日12时10分至2021年4月9日12时30分对当事人明乡勇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其在融安县明保华商店门面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该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明乡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其中38公分恭喜发财银光炮卷炮2件、5号大地红卷炮2件、3号特种电光炮卷炮2件、6号吉庆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富贵吉祥电光炮卷炮1件、31公分至尊电光炮卷炮1件、其他卷炮22袋、排炮240封,168发金利烟花闪光蕾1件、100发明利来闪光雷3件、60发财到福来礼花1件、25发长盛烟花3个、36发大吉闪光雷1件;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00.00元)人民币,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或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