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1〕9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融)应急罚〔2021〕9号
被处罚单位: 融安县天隆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 融安县长安镇原机务段院内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庭芳 职务: 厂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厂区道路限速、限高标识不足,热压机等高温场所无高温防烫伤警示标志,收尘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2.一台砂光机与输灰管道连接处未安装火花探测自动报警和熄灭装置;3.电焊工韦承明及2名锅炉工无证上岗;4.无2021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没有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记录;5.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能提供2021年应急演练记录;7.未制定液压机等设备检修维修安全操作规程;8、锅炉及两个储气罐的安全阀未校验。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