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融)文综罚字〔2021〕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文综罚字〔2021〕06号
当事人:融安县翰林文具店(覃立贵)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50224MA5M7FN0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覃立贵
住所(住址等):融安县长安镇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6日下午15时25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何为清与县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行5人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融安县翰林文具店),执法人员向业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对该文具店进行检查,该店已办理有营业执照,其法人是覃立贵注册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少量的图书画册,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过调查取证,其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6张;3.《调查询问笔录》;4.覃立贵 、覃献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处罚内容) 没收覃立贵未经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所销售图书18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融安县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新闻出版局
2021年10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