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1〕0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1〕08 号
当事人:融安县天卓书店(杨贵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融安县长安镇XX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05日15时45分至2021年11月05日16时25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1(20020921004)、王映雪(20020921007)、夏永(200209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融安县天卓书店(杨贵宾)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2021年11月05日15:45分,融安县联合检查组10人来到融安县天卓书店进行检查,进入该书店后,县文体广旅局执法人员何为清、夏永、王映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并对该文具书店开展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书店货架旁(书店中间位置)摆放有少量《中国地图》、《世界地图》,印刷版本有:纸质版和水晶版两种。执法人员当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朱彦芬,该书店的基本情况及销售情况,同时要求现场负责人出具该地图的进货渠道及发票,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并现场电话问其法人也无法说明清楚地图来源,其行为销售盗版地图。2.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对其销售的《中国地图》(水晶版)共3张、《世界地图》(水晶版)共2张国;《中国地图》(纸质版)共3张、《世界地图》(纸质版)共2张,总共计10张地图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请该书店法人代表及现场负责人于2021年11月12日前到融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本次执法时间于2021年11月05日16时2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450224)文综检(勘)字〔2021〕C-00034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桥西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