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2〕06号
当事人:融安县新潮音影世界(吴会群)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50224MA5MEUXN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吴会群
住所(住址等):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日上午10时10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何为清、夏永、黄莉、王映雪一行5人来到融安县长安镇河西桥头“新潮音影世界”进行检查,进入门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吴会群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新潮音影世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摊位上摆放少量光碟,通过细查发现,光碟没有SID码且做工粗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安)文检(勘)字〔2022〕第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5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本局认定当事人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安)文综罚告字[2022]第06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吴会群擅自发行非法出版物所销售光碟13张。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 6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