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50224MA5M2E996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赖秀珍
住所(住址等):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
2022年08月02日09时10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王映雪20020921007及“扫黄打非”办的工作人员一行6人,来到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138号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销售员赖运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发现该店在销售小学教科书,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并对其正在销售的小学教科书《语文》小学教科书一、二、三、四、五、六年级下册共6本;《数学》小学教科书一、二、三、四、五、六年级下册共6本;《英语》小学教科书三年级上册4本、《英语》小学教科书三年级下册1本、《英语》小学教科书四年级上、下册2本、《英语》小学教科书五年级上、下册4本、《英语》小学教科书六年级上、下册2本,总合计25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理:一、对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三、责令其立即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并对违规发行的小学教科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08月02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负责人赖秀珍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无资质发行小学教科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安)文检(勘)字〔2022〕第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8份,证明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无资质发行小学教科书的事实;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
四、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无资质发行小学教科书的事实。
本局认定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无资质发行小学教科书,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08月10日,本局依法已向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赖秀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安)文综罚告字[2022]第1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无资质发行小学教科书,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构成无资质发行小学教科书的违法行为,鉴于融安县郎郎数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执法,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没收无资质发行的小学教科书《语文》6本、《数学》6本、《英语》13本,共25本。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08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