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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5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06 15:5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5


被处罚人:姚爱珍性别:年龄:46

家庭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和睦镇读楼村高桥屯26号 邮政编码:545302

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5126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133号的融安县家和食杂批零店店内和二楼发现的烟花爆竹属于姚爱珍。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并处以20000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200大写:万零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3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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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5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06 15:5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5


被处罚人:姚爱珍性别:年龄:46

家庭住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和睦镇读楼村高桥屯26号 邮政编码:545302

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5126融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133号的融安县家和食杂批零店店内和二楼发现的烟花爆竹属于姚爱珍。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并处以20000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200大写:万零贰佰元整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3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