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9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 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融安县长安镇江白村平村屯灯笼坡 邮政编码: 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建雄 职务: 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未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未按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10000(大写:壹万元整)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3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