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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2-1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09 15:4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12-1

被处罚兰树思  性别:年龄:59岁

家庭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30号邮政编码:530022  

所在单位: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18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214日上午8时55分左右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受伤的锅炉烟囱坍塌生产安全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作为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过程中,对锅炉烟囱顶端部位墙体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结合融安县大富贵钱纸蜡烛香销售部负责人卫德广、包装工梁曦文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1)事故地点在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角与融安县大富贵钱纸蜡烛香销售部交汇处;(2)卫树全、梁曦文属于融安县大富贵钱纸蜡烛香销售部的员工;(3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囱顶端局部发生坍塌造成卫树全死亡、梁曦文受伤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及结合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兰树思、廖祖健、韦海林、韦建才的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四: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兰树思2024年度收入材料1份,证明兰树思2024年收入为12147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序号第94条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48588.00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5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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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2-1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5-09 15:4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12-1

被处罚兰树思  性别:年龄:59岁

家庭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30号邮政编码:530022  

所在单位: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18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214日上午8时55分左右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受伤的锅炉烟囱坍塌生产安全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作为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过程中,对锅炉烟囱顶端部位墙体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结合融安县大富贵钱纸蜡烛香销售部负责人卫德广、包装工梁曦文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1)事故地点在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角与融安县大富贵钱纸蜡烛香销售部交汇处;(2)卫树全、梁曦文属于融安县大富贵钱纸蜡烛香销售部的员工;(3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囱顶端局部发生坍塌造成卫树全死亡、梁曦文受伤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及结合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兰树思、廖祖健、韦海林、韦建才的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四:融安桂华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兰树思2024年度收入材料1份,证明兰树思2024年收入为12147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序号第94条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48588.00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5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