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4号
被处罚单位: 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裕达国际中心14层7号房屋 邮政编码: 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琴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融安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场内水土保持绿化工程一标段B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不认真,对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风险辨别识别不到位,在安全设施设备无保障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结合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蓝晟、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黄谕、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吕宗会、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邓民政、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班组长阳朝富、山东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超、山东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赵沛、四川兴景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韦世文的询问笔录共8份。证明:(1)融安县东起乡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工程18#、19#风机之间杉树林下方5#错车点路面边坡;(2)死者覃华昭属于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3)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工程18#、19#风机之间杉树林下方5#错车点路面边坡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
证据二: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序号第95条适用条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裁量阶次为B“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