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4-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4-1号
被处罚单位: 卢琴
单位地址: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坛洋卢2号双玺5栋 邮政编码: 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琴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4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融安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工程项目场内水土保持绿化工程一标段B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不认真,对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风险辨别识别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结合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蓝晟、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黄谕、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吕宗会、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邓民政、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班组长阳朝富、山东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超、山东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赵沛、四川兴景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韦世文的询问笔录共8份。证明:(1)融安县东起乡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工程18#、19#风机之间杉树林下方5#错车点路面边坡;(2)死者覃华昭属于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3)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工程18#、19#风机之间杉树林下方5#错车点路面边坡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
证据二: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广西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卢琴2024年度收入材料1份,证明卢琴2024年收入为72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规定,并参照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序号第94条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裁量阶次为A“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以人民币288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