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5〕15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12 17: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胜利路3号长业天江城2栋4-4号 邮政编码:545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辉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要求的罐体在停车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并且无专人管理,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裁量阶次为B,适用条件“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30000(大写:叁万元整)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9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
×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5〕15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12 17:2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胜利路3号长业天江城2栋4-4号 邮政编码:545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辉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要求的罐体在停车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并且无专人管理,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裁量阶次为B,适用条件“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30000(大写:叁万元整)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9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