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5〕2号

来源: 融安县文体广旅局  |   发布日期: 2025-09-17 1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52

当事人: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实际经营者:莫天凤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2227198403232328

经营者:莫天凤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27号 

家庭住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安村横水屯233号  

2025年8月6日23时18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20020921009)覃鹏(20020921018)到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27号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设有9个包厢,每个包厢都设有点歌系统、显示器、话筒等娱乐设备,9个包厢都可以开展正常娱乐活动。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莫天凤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检查当晚共6个包厢有消费记录,202包厢消费280元、203包厢消费400元、205包厢消费200元、207包厢消费150元、888包厢消费200元、999包厢消费200元,总共收入143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查证,确认当事人莫天凤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5年8月11日15时05分至2025年8月11日16 时20分,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的实际经营者莫天凤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8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核实,当事人莫天凤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店2025年8月6日晚有6个包厢有消费记录,分别为202包厢消费280元、203包厢消费400元、205包厢消费200元、207包厢消费150元、888包厢消费200元、999包厢消费200元,总共收入1430元。经核查,当事人莫天凤的违法所得共计1430元。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莫天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主体。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图片材料》6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5年8月6日营业消费单据1份,证明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违法经营所得。

四、调查询问图片2张,证明质证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莫天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莫天凤送达编号为(融安)文综罚告字202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莫天凤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实际经营者莫天凤)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现作出如下决定:对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实际经营者莫天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的实际经营者莫天凤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账号:226412010104872388,开户行: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9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5〕2号

来源:融安县文体广旅局  发布日期:2025-09-17 1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52

当事人: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实际经营者:莫天凤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2227198403232328

经营者:莫天凤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27号 

家庭住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安村横水屯233号  

2025年8月6日23时18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20020921009)覃鹏(20020921018)到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街27号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设有9个包厢,每个包厢都设有点歌系统、显示器、话筒等娱乐设备,9个包厢都可以开展正常娱乐活动。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莫天凤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检查当晚共6个包厢有消费记录,202包厢消费280元、203包厢消费400元、205包厢消费200元、207包厢消费150元、888包厢消费200元、999包厢消费200元,总共收入143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查证,确认当事人莫天凤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5年8月11日15时05分至2025年8月11日16 时20分,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的实际经营者莫天凤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8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核实,当事人莫天凤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店2025年8月6日晚有6个包厢有消费记录,分别为202包厢消费280元、203包厢消费400元、205包厢消费200元、207包厢消费150元、888包厢消费200元、999包厢消费200元,总共收入1430元。经核查,当事人莫天凤的违法所得共计1430元。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莫天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主体。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图片材料》6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5年8月6日营业消费单据1份,证明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违法经营所得。

四、调查询问图片2张,证明质证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莫天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莫天凤送达编号为(融安)文综罚告字202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莫天凤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实际经营者莫天凤)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现作出如下决定:对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实际经营者莫天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万花楼音乐餐吧的实际经营者莫天凤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账号:226412010104872388,开户行: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9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