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5〕18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 江苏屹锋桥隧建筑劳务公司
地址: 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北侧(万年达商业广场B楼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欧海青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30类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不具有经营资格情况下,于2025年4月至7月期间人多次在融安县浮石镇浮石工业园(在建)、浮石西岸屯从事非法经营柴油行为,2025年7月31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储存柴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扣押。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各2份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你公司指派员工王海兵在融安县浮石镇浮石工业园(在建)、浮石西岸屯非法经营销售柴油的违法事实。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王海兵、杨坚、吴世军、徐高业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4份,证实你公司指派王海斌非法经营、储存柴油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一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菅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菅的,适用条件裁量阶次为A,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柴油的违法行为:2.立即消除安全隐患:3.没收非法经营的柴油1380kg4.处以人民币110000(大写: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 9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