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25-2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 )应急罚〔2026〕 25-21号
被处罚单位: 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4MA5NEHUR1E
地址: 融安县浮石工业园区(209国道西面浮石九龙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池晓华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对你(单位)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10·31”物体打击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车间内韦努度死亡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及结合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徐斌、陈征东、程贤光、黄翠勤的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履职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融安县祥源木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序号第95条适用条件B“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处以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融水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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