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25-2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 )应急罚〔2026〕 25-23号
被处罚单位: 南宁聚福隆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5MA5L2Q7YXK
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定强路6号定秋伟洁公寓8楼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生波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对你(单位) 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蓝天日 、黄光锋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的规定,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已经意识到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隐患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26 条 B “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以罚款3 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1 月 1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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