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 )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MA5U6WL07M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南滨路162号1幢11层(747号)
负责人: 鄢炼
职 务: 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 年 2 月 21 日对你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一案 立案调查对你(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11月10日下午16时00分左右,桂钦高速桥板连接线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以上事实有 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尹特、高志刚、段天季、宗升鹏等人做出的询问笔录和桂钦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对鄢炼、鄢余鹏做出的询问笔录、死亡证明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序号第95条,裁量阶次为B 的规定,应当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处以罚款51万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3 月 1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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