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4-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 )应急罚〔2026〕4-1号
被处罚人: 鄢炼 性别: 男 年龄: 39
住址: 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原街33号8幢
所在单位: 重庆富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南滨路162号1幢11层(747号)
本机关于2026 年 2 月 21 日对你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一案 立案调查对你(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11月10日下午16时00分左右,桂钦高速桥板连接线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以上事实有 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尹特、高志刚、段天季、宗升鹏等人做出的询问笔录和桂钦高速桥板连接线“11·10”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对鄢炼、鄢余鹏做出的询问笔录、死亡证明 、鄢炼2024年度收入材料1份,证明鄢炼2024年收入为95450元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条,裁量阶次为A 的规定,应当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鄢炼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以38180元(大写:叁万捌仟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3 月 1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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