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6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 )应急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 融安县鲲鹏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4MABWKKRH0H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山口村山口屯牛温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爱平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对你单位 违反规章制度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监控显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8日每天都有企业人员使用手推车送货出仓库销售给驾驶私家车来购买烟花爆竹的人员;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05 条A 档的规定,应当对融安县鲲鹏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社会危害后果轻微 且及时改正且公司人员对于案件配合度高,如实交代,应酌情从轻考虑处罚。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05条A 档、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对融安县鲲鹏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6 年3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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