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融 )应急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 张瑞娟
地址: 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8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对你(单位) 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189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A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并处以人民币26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6150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3 月 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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