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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6〕1号

来源: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6-03-27 17: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61

当事人1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吴锡兰)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5QF10C21经营者:吴锡兰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17号

当事人2:吴锡兰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22631197406070424

身份证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10栋2单元605室

现住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10栋2单元605室

2026年1月30日22时21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覃鹏(20020921018)、刘萍(20020921015)、何为清(20020921004)联合融安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到位于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17号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经向现场负责人吴锡兰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设有7个包厢,包厢内均设置有点歌系统、显示器、灯光、点歌器、话筒、音响等娱乐设备,每个包厢均可提供开展正常娱乐活动。检查时有消费者在娱乐消费,202包厢消费150元,经查发现,有1月27日至1月30日的历史账单,累计收入3380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利用场所内的娱乐设备对外开放营业。经查实,违法所得338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对娱乐设施(话筒6个)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6年2月4日15时00分至15时52分融安县新声音茶庄的经营者吴锡兰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6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茶庄2026130日晚有1个厢有消费记录,为202包厢消费1501月27日至1月30日的历史账单,累计收入3380元。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380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图片材料》10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30日营业消费单据20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四、调查询问和质证图片2张,证明质证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6313日,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班子领导通过集体讨论后,一致认为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吴锡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责令关闭

2026年3月17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融安)文综罚告字〔202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新声音茶庄经营者吴锡兰本人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认错态度好的事实作出如下决定:对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吴锡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380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新声音茶庄的经营者吴锡兰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账号:226412010104872388,开户行: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6327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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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6〕1号

来源: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6-03-27 17: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61

当事人1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吴锡兰)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5QF10C21经营者:吴锡兰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17号

当事人2:吴锡兰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22631197406070424

身份证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10栋2单元605室

现住址: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10栋2单元605室

2026年1月30日22时21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覃鹏(20020921018)、刘萍(20020921015)、何为清(20020921004)联合融安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到位于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17号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经向现场负责人吴锡兰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设有7个包厢,包厢内均设置有点歌系统、显示器、灯光、点歌器、话筒、音响等娱乐设备,每个包厢均可提供开展正常娱乐活动。检查时有消费者在娱乐消费,202包厢消费150元,经查发现,有1月27日至1月30日的历史账单,累计收入3380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利用场所内的娱乐设备对外开放营业。经查实,违法所得338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对娱乐设施(话筒6个)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6年2月4日15时00分至15时52分融安县新声音茶庄的经营者吴锡兰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6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茶庄2026130日晚有1个厢有消费记录,为202包厢消费1501月27日至1月30日的历史账单,累计收入3380元。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380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图片材料》10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30日营业消费单据20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四、调查询问和质证图片2张,证明质证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6313日,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班子领导通过集体讨论后,一致认为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吴锡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责令关闭

2026年3月17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融安)文综罚告字〔202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新声音茶庄经营者吴锡兰本人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认错态度好的事实作出如下决定:对融安县新声音茶庄(吴锡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380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新声音茶庄的经营者吴锡兰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名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账号:226412010104872388,开户行: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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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