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6〕10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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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6〕10 号
☑被处罚单位: 融安县河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4727670283P
地址:长安镇新民二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对你(单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作业区人员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经认识到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3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裁量阶次A档,适用条件“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 5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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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页 第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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