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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3〕1号

来源: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2-15 11: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1

被处罚单位广西融安新盛胶水厂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原机务段邮政编码: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刚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7,我局执法人员广西融安新盛胶水厂检,发现该胶水厂存在以下15项问题:1.蒸汽发生器(散发火(花点)与甲醛储罐(丙类液体罐25t)为6米,不符合防火间距30米的要求。2.胶水生产装置(反应釜)(作为丙类生产车间)与甲醛储罐不足12米,与蒸汽发生器防火间距不足12米。3.甲醛储罐与T外西北面木材加工厂不足15米,与木材堆场不足10米。4.甲醛储罐距T外北面道路不足5米。5、甲醛储罐.胶水生产装置等产生有毒甲醛蒸汽岗位,未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6.氨水储罐(碱性腐蚀品).甲醛储罐区.胶水生产装置未设置洗眼喷淋装置。7.胶水生产线无原材料投入流量,流速有效控制措施无工艺操作规程。8.氨水储罐.甲醛储罐围堰未在不同方向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步梯,未设置液体标识,限装标识,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未设置罐体通气(呼吸)口。9.甲醛储罐未设置防雷装置。10.胶水生产线电线布置不规范.部分采用绝缘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花线,部分金属外壳电源箱,未接零(接地).部分接头绝缘措施不完善,部分无套管保护.呆拉通过,胶水生产线二楼平台操作通道不畅道,应设置不少于0.8米宽的操作通道。11.现场缺少防毒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警示标识。12.生产厂区未设置风向标,很速标识。13.胶水生产线二楼平台电源箱内变压器设置不规范),无防触电措施,无隔离绝缘措施。14.未提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提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生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应急演练记录。15.生产装置于2022年4月投产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或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22年10月8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融安新盛胶水厂进行复查时15项隐患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2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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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3〕1号

来源: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2-15 11:4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1

被处罚单位广西融安新盛胶水厂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原机务段邮政编码:54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刚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7,我局执法人员广西融安新盛胶水厂检,发现该胶水厂存在以下15项问题:1.蒸汽发生器(散发火(花点)与甲醛储罐(丙类液体罐25t)为6米,不符合防火间距30米的要求。2.胶水生产装置(反应釜)(作为丙类生产车间)与甲醛储罐不足12米,与蒸汽发生器防火间距不足12米。3.甲醛储罐与T外西北面木材加工厂不足15米,与木材堆场不足10米。4.甲醛储罐距T外北面道路不足5米。5、甲醛储罐.胶水生产装置等产生有毒甲醛蒸汽岗位,未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6.氨水储罐(碱性腐蚀品).甲醛储罐区.胶水生产装置未设置洗眼喷淋装置。7.胶水生产线无原材料投入流量,流速有效控制措施无工艺操作规程。8.氨水储罐.甲醛储罐围堰未在不同方向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步梯,未设置液体标识,限装标识,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未设置罐体通气(呼吸)口。9.甲醛储罐未设置防雷装置。10.胶水生产线电线布置不规范.部分采用绝缘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花线,部分金属外壳电源箱,未接零(接地).部分接头绝缘措施不完善,部分无套管保护.呆拉通过,胶水生产线二楼平台操作通道不畅道,应设置不少于0.8米宽的操作通道。11.现场缺少防毒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警示标识。12.生产厂区未设置风向标,很速标识。13.胶水生产线二楼平台电源箱内变压器设置不规范),无防触电措施,无隔离绝缘措施。14.未提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未提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生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应急演练记录。15.生产装置于2022年4月投产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或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22年10月8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融安新盛胶水厂进行复查时15项隐患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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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