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2号

来源: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1 09:30    |  作者: 杨俊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302号                    

当事人:罗长标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2023年3月22日上午10时45分至2023年3月22日11时13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20020921009)、何为清(20020921004)王映雪(20020921007)、黄莉(20020921005)联合公安、广电网络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一行10人,来到融安县长安镇XXX小区XX栋X单元XXX,执法人员向户主罗长标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对该户进行检查,发现该户电视机接收的信号来源于擅自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现场安装有1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户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许可证件。执法人员讲解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危害,并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作出如下处理:一、对该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三、登记物品清单;四、责令其立即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3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129号)“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安)文检(勘)字〔2023〕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4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事实;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事实。

本局认定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329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文罚告字〔2023〕0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 4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2号

来源: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3-04-11 09:30  作者:杨俊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302号                    

当事人:罗长标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2023年3月22日上午10时45分至2023年3月22日11时13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20020921009)、何为清(20020921004)王映雪(20020921007)、黄莉(20020921005)联合公安、广电网络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一行10人,来到融安县长安镇XXX小区XX栋X单元XXX,执法人员向户主罗长标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对该户进行检查,发现该户电视机接收的信号来源于擅自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现场安装有1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户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许可证件。执法人员讲解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危害,并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作出如下处理:一、对该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三、登记物品清单;四、责令其立即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3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129号)“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安)文检(勘)字〔2023〕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4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事实;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安装和使用的事实。

本局认定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329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文罚告字〔2023〕0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节,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没收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 4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