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综罚字〔2023〕04号
当事人:黄有维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有维
住所(住址等):
接举报投诉,根据举报信息,2023年2月17日上午10时35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何为清、王映雪、黄莉到达融安县雅瑶乡XX街XX号门面黄有维经营店了解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黄有维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在黄有维门面右侧发现张贴一张旅游广告消息,通过与黄有维交流,他本人承认旅游广告是自己张贴发布的。2、执法人员在黄有维门面玻璃柜台上发现有3张人员登记信息名单。核实得知,此名单是黄有维在雅瑶乡周边招揽想外出旅游的人员,目前通过黄有维招揽登记外出游客48人,名单登记显示报名费100元/人,48人中有20人已交费,由黄有维先代收取。3、黄有维门店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该门店经营农副产品的合法证照。黄有维陈述执照与从事招揽游客业务没有任何关系,招揽游客纯属个人行为。经查,黄有维无法提供任何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资质,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材料。2023年2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融安县雅瑶乡XX街XX号黄有维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查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9份,证明黄有维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三、游客韦某奎、韦某彦、杨某任3人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共3份),证实黄有维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四、黄有维调查询问笔录2份,确认黄有维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局认定黄有维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黄有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安)文综罚告字[2023]第04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黄有维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主动退还游客报名费,其本人无违法所得,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作为本案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4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