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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3号

来源: 融安县文体广旅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3-05-24 09: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文罚字〔202303

当事人:韦昌宏

身份证号:

住所(住址等):

接举报投诉,根据举报信息,2023年2月17日上午1035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何为清、王映雪、黄莉到达融安县XXXXXX号门面黄有维经营店了解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黄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黄有门面右侧发现张贴一张旅游广告消息,通过与黄有交流,他本人承认旅游广告是自己张贴发布的2、执法人员在黄有门面玻璃柜台上发现有3张人员登记信息名单。核实得知,此名单是黄有在雅瑶周边招揽想外出旅游人员,目前通过黄有招揽登记外出游客48人,名单登记显示报名费100元/人,48人中有20人已交费,由黄有维先代收取。3、黄有维门店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该门店经营农副产品的合法证照。黄有维陈述执照与从事招揽游客业务没有任何关系,招揽游客纯属个人行为。经查,黄有维无法提供任何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资质,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材料。从调查黄有维供述,他本人受雅瑶乡XXXXXX号韦昌宏委托,为韦昌宏招揽游客,报名费全部交给韦昌宏,由韦昌宏安排。2023年2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融安县雅瑶乡XXXXXX号韦昌宏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13份,证明雅瑶乡XX村XX屯XX号韦昌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三、韦昌宏调查询问笔录2份,确认韦昌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四、黄有维微信转账给韦昌宏截屏记录1份,证实韦昌宏为主要组织、策划、安排的事实。

五、黄有维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韦昌宏为主要组织、策划、安排的事实。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定韦昌宏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427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韦昌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文罚告字202303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韦昌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韦昌宏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主要体现:

(一)主动退还游客报名费,取消发团,其本人无违法所得,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二)当事人韦昌宏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三)当事人韦昌宏提交保证书,悔改深刻;

(四)当事人积极主动申请办理旅行社相关合法证照,守法经营

(五)当事人提交疾病证明材料,证实身体重病情形。治疗费用高,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八)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妥善处理旅游投诉,并与游客达成调解协议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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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3号

来源:融安县文体广旅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3-05-24 09: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文罚字〔202303

当事人:韦昌宏

身份证号:

住所(住址等):

接举报投诉,根据举报信息,2023年2月17日上午1035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彭永胜、何为清、王映雪、黄莉到达融安县XXXXXX号门面黄有维经营店了解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黄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黄有门面右侧发现张贴一张旅游广告消息,通过与黄有交流,他本人承认旅游广告是自己张贴发布的2、执法人员在黄有门面玻璃柜台上发现有3张人员登记信息名单。核实得知,此名单是黄有在雅瑶周边招揽想外出旅游人员,目前通过黄有招揽登记外出游客48人,名单登记显示报名费100元/人,48人中有20人已交费,由黄有维先代收取。3、黄有维门店办理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该门店经营农副产品的合法证照。黄有维陈述执照与从事招揽游客业务没有任何关系,招揽游客纯属个人行为。经查,黄有维无法提供任何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资质,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材料。从调查黄有维供述,他本人受雅瑶乡XXXXXX号韦昌宏委托,为韦昌宏招揽游客,报名费全部交给韦昌宏,由韦昌宏安排。2023年2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融安县雅瑶乡XXXXXX号韦昌宏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13份,证明雅瑶乡XX村XX屯XX号韦昌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三、韦昌宏调查询问笔录2份,确认韦昌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四、黄有维微信转账给韦昌宏截屏记录1份,证实韦昌宏为主要组织、策划、安排的事实。

五、黄有维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韦昌宏为主要组织、策划、安排的事实。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定韦昌宏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427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韦昌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文罚告字202303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韦昌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韦昌宏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主要体现:

(一)主动退还游客报名费,取消发团,其本人无违法所得,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二)当事人韦昌宏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三)当事人韦昌宏提交保证书,悔改深刻;

(四)当事人积极主动申请办理旅行社相关合法证照,守法经营

(五)当事人提交疾病证明材料,证实身体重病情形。治疗费用高,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非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的;(八)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妥善处理旅游投诉,并与游客达成调解协议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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