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3〕4号
龙平:
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8月13日擅自在潭头乡岭背村下大塘屯木口(地名)使用125型挖掘机进行高硅矿。经实地测量,共计采出84.50立方高硅矿,并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15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调查报告
3. 现场勘测图
4.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非法开采高硅矿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高硅矿的行为;
2.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3. 对你非法开采高硅矿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72-8122625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