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3〕6号
融安县水库和易地搬迁服务中心:
你中心于2021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融安县潭头乡潭头村下边屯建设文化楼一栋(二层)及篮球场,经实地测量占地总面积为916.97㎡,建筑总面积为1012.88㎡。篮球场占地面积为821.06㎡(其中耕地面积为551.1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74.33㎡,其他土地面积为69.02㎡,建设用地面积为26.58㎡);文化中心楼占地面积为95.91㎡(均为耕地),建筑总面积为191.8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现场相片、“三区三线”基本农田套合图等证据。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你中心进行了听证告知,并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听证会,你中心进行了陈述、申辩。
但仍未能提供相关新的证据证实该建设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你中心所提请的辩解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自行拆除你中心在融安县潭头乡潭头村下边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012.88㎡(文化楼及篮球场),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中心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72-8122625
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