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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6号

来源: 融安县文体广旅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3-12-18 15:40   

行政处罚决定

                             (融)文罚字〔202306

当事人: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证号:92450224MA5N6HMH5F )

        曹书菊(身份证号:)

住所(住址等):

2023年11月22日21时30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骆永、黄莉及融安县公安、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到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18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检查。经查: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号:92450224MA5N6HMH5F,经营者:曹书菊,经营范围: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杨邦凤无法提供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但该场所设有4间包厢,且都设有点歌系统,当晚4间包厢都在营业,消费单据显示上厢消费150元、下厢消费150元、中厢消费150元,大厢消费200元,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请示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安)文检(勘)字〔2023〕第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7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3年11月22日营业消费单1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违法经营所得。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负责人的主体资格;

五、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本局认定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鉴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经营额为650元,成本为300元,实际违法所得为350元。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给予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予以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水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12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6号

来源:融安县文体广旅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3-12-18 15:40 

行政处罚决定

                             (融)文罚字〔202306

当事人: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证号:92450224MA5N6HMH5F )

        曹书菊(身份证号:)

住所(住址等):

2023年11月22日21时30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骆永、黄莉及融安县公安、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到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18号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检查。经查: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号:92450224MA5N6HMH5F,经营者:曹书菊,经营范围: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杨邦凤无法提供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但该场所设有4间包厢,且都设有点歌系统,当晚4间包厢都在营业,消费单据显示上厢消费150元、下厢消费150元、中厢消费150元,大厢消费200元,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请示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二、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1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融安)文检(勘)字〔2023〕第0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7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3年11月22日营业消费单1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违法经营所得。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负责人的主体资格;

五、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本局认定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鉴于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经营额为650元,成本为300元,实际违法所得为350元。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由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给予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予以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融安县明记音乐茶庄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水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12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