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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7号

来源: 融安县文体广旅局管理组  |   发布日期: 2023-12-25 16: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307

当事人:卢国源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3年12月5日上午11时00分,融安县扫黄打非办联合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夏永(20020921001)、黄莉(20020921005)、王映雪(20020921007)一行外出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检查。发现红卫路老丝绸厂门口路段有一个汽车夜店音乐下载流动摊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流动摊点显著位置摆放有一张“汽车音乐夜店U盘无损下载CD”招牌。经询问当事人卢国源,其无法提供相关证照,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动。2.现场查获U盘20个、光碟19张,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查获的20个U盘和19张光碟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4.现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到融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融安)文综检(勘)字〔2023〕第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8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事实;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事实。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1212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文罚告字202307),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还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无违法经营所得,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中:“违法经营额 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其销售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出版物(U盘20个、光碟19张)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122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3〕07号

来源:融安县文体广旅局管理组  发布日期:2023-12-25 16: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307

当事人:卢国源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3年12月5日上午11时00分,融安县扫黄打非办联合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夏永(20020921001)、黄莉(20020921005)、王映雪(20020921007)一行外出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检查。发现红卫路老丝绸厂门口路段有一个汽车夜店音乐下载流动摊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始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流动摊点显著位置摆放有一张“汽车音乐夜店U盘无损下载CD”招牌。经询问当事人卢国源,其无法提供相关证照,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动。2.现场查获U盘20个、光碟19张,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查获的20个U盘和19张光碟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4.现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到融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融安)文综检(勘)字〔2023〕第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二、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证据材料8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事实;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的事实。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作品,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1212日,本局依法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融)文罚告字202307),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还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无违法经营所得,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中:“违法经营额 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其销售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出版物(U盘20个、光碟19张)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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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