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1号
莫福秀:
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1月16日擅自在融安县泗顶镇吉照村大路屯黑石岭岭脚(地名)非法开采重晶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相片等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重晶石的行为;
2.没收非法开采的重晶石;
3.对你非法开采重晶石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肆仟元整(¥4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72-8122625
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