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4号
融安恒投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12月,擅自在位于融安县大乐村柏崖屯(原大乐采石场)进行平整场地,2024年3月开始建设风电储能电池系统项目,地面已硬化, 2024年5月底已基本建成,目前还未投入使用。经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为32067.40平方米(均不涉及耕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报告
3.现场勘测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 立即退还其在融安县大乐村柏崖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2067.40平方米;
2. 没收其在融安县大乐村柏崖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人民币罚款,罚款金额为32067.40㎡×100元/㎡=3206740.00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内容。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72-8122625
地址: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