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5号
黄维建:
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7月7日擅自在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和寨屯大白冲尾(地名)非法开采高岭土,开采出的高岭土均遗留在现场,未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相片等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7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高岭土的行为;
2.对你非法开采高岭土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72-8122625
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