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6号
杨继义:
你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擅自在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上面寨屯的集体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并硬化地面,占地总面积为1263.2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报告
3、现场勘测图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退还其在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上面寨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263.23平方米,所在范围原土地利用类型为:农用地1263.23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地类为旱地)1191.83平方米,林地面积(地类为有林地)71.40平方米;
2、自行拆除其在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上面寨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263.23平方米上搭建的建筑物和硬化地面;
3、按实际占地面积耕地每平方米处600元人民币罚款,其余农用地每平方米处300元人民币罚款,罚款总额为 1191.83㎡×600元/㎡+71.40㎡×300元/㎡= 736,518.00元人民币。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内容。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72-8122625
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