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7号
安徽永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融安县浮石镇东江村、起西村,东起乡安太村、红日村、长丰村、崖脚村,大良镇古兰村、石门村,沙子乡沙子村、古益村、红妙村、桐木村集体土地建设融安白云岭风电场三期、四期工程项目,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风电基座及升压站,总占地面积28429.5㎡,其中风电场三期项目占地26898.07㎡,风电场四期项目占地1531.4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报告
3.现场勘测图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退还其在融安县浮石镇东江村、起西村,东起乡安太村、红日村、长丰村、崖脚村,大良镇古兰村、石门村,沙子乡沙子村、古益村、红妙村、桐木村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8429.5㎡;
2.没收其在融安县浮石镇东江村、起西村,东起乡安太村、红日村、长丰村、崖脚村,大良镇古兰村、石门村,沙子乡沙子村、古益村、红妙村、桐木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8429.5㎡;
3.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人民币罚款,罚款金额为28429.5㎡×100元/㎡=2842950.00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内容。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72-8122625
地址:长安镇新兴路28号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