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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4〕04号

来源: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4-08-02 11: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44

当事人1融安县知音达茶庄(佘月娥)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CG8TL5K

经营者:佘月娥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9号

当事人2:佘月娥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3029*******3224

现住址: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9号  

家庭住址:

2024年7月16日21时58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刘萍(20020921015)、骆永(20020921008)、王映雪(20020921007)、夏永(20020921001)到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9号融安县知音达茶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检查。经查:融安县知音达茶庄2023年4月28日领取的《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92450224MACG8TL5K,核准经营的范围是食品销售、保健品食品、日用百货等,茶庄目前设有5个包厢,每个包厢都有点歌系统、显示器、话筒等,经询问,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晚202包厢消费300元、203包厢消费150元、205包厢消费150元,总共收入60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47181530分至20247月1816 20融安县知音达茶庄的经营者佘月娥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4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2024年7月16日晚有3个厢有消费记录,分别为202包厢消费300元、203包厢消费150元、205包厢消费150元。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00元。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图片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图片材料》7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4年7月16日营业消费单1份,证明融安县知音达茶庄违法经营所得。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融安)文综罚告字202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知音达茶庄(佘月娥)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认错态度好的事实,现作出如下决定:融安县知音达茶庄(佘月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知音达茶庄的经营者佘月娥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07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4〕04号

来源: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8-02 11: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44

当事人1融安县知音达茶庄(佘月娥)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CG8TL5K

经营者:佘月娥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9号

当事人2:佘月娥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3029*******3224

现住址: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9号  

家庭住址:

2024年7月16日21时58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刘萍(20020921015)、骆永(20020921008)、王映雪(20020921007)、夏永(20020921001)到融安县长安镇吉祥街9号融安县知音达茶庄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检查。经查:融安县知音达茶庄2023年4月28日领取的《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92450224MACG8TL5K,核准经营的范围是食品销售、保健品食品、日用百货等,茶庄目前设有5个包厢,每个包厢都有点歌系统、显示器、话筒等,经询问,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当晚202包厢消费300元、203包厢消费150元、205包厢消费150元,总共收入60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47181530分至20247月1816 20融安县知音达茶庄的经营者佘月娥到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4年7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2024年7月16日晚有3个厢有消费记录,分别为202包厢消费300元、203包厢消费150元、205包厢消费150元。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00元。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图片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图片材料》7份,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2024年7月16日营业消费单1份,证明融安县知音达茶庄违法经营所得。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融安)文综罚告字202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知音达茶庄(佘月娥)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认错态度好的事实,现作出如下决定:融安县知音达茶庄(佘月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知音达茶庄的经营者佘月娥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苗族自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07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