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8号

来源: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4-07-29 15:23   

黄江成:

你于202211月在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黄家屯牛路头(地名)非法搭建钢架棚用于肉牛养殖,地面已硬化,占地总面积为363.44㎡,其中占用农用地154.75㎡,占用融安县生态保护红线179.82㎡,占用“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28.87㎡。

经调查,你未能提供用地相关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现场相片、“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等证据。

我局已于20247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717日你进行了听证申请,我局于719召开了听证会,但因你本人及其亲属未按听证会相关要求,导致听证会终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退还你在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黄家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63.44平方米;

二、自行拆除你在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黄家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已硬化的地面共计363.44㎡,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三、按实际占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每平方米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179.82+28.87㎡)×1000/=208690.00元,其余农用地每平方米处300元人民币罚款154.75㎡×300/=46425.00元。合计总额为:208690.00+46425.00元=255115.00元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壹佰壹拾伍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内容。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话:0772-8122625

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25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自然执罚字〔2024〕8号

来源: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7-29 15:23 

黄江成:

你于202211月在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黄家屯牛路头(地名)非法搭建钢架棚用于肉牛养殖,地面已硬化,占地总面积为363.44㎡,其中占用农用地154.75㎡,占用融安县生态保护红线179.82㎡,占用“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28.87㎡。

经调查,你未能提供用地相关合法手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现场相片、“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等证据。

我局已于20247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717日你进行了听证申请,我局于719召开了听证会,但因你本人及其亲属未按听证会相关要求,导致听证会终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退还你在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黄家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63.44平方米;

二、自行拆除你在融安县大良镇新和村黄家屯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已硬化的地面共计363.44㎡,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三、按实际占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每平方米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179.82+28.87㎡)×1000/=208690.00元,其余农用地每平方米处300元人民币罚款154.75㎡×300/=46425.00元。合计总额为:208690.00+46425.00元=255115.00元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壹佰壹拾伍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内容。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融安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话:0772-8122625

址:融安县长安镇新兴路28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