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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4〕03号

来源: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4-08-01 15: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403

当事人1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陈俊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CKGX135A(1-1

经营者:陈俊勇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富城国际”1#楼第五层西北角

当事人2:陈俊勇

证件名称及号码:452226********9252

住址:

2024年7月5日晚22时55分至23时33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队到到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富城国际”1#楼第五层西北角的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刘萍(20020921015)、夏永(200209210 )3名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刘正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6个包厢,包厢内设有点歌系统、点歌器、显示屏、灯光、话筒音响等娱乐设备,检查时有3间包厢正在营业,有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0日16时05分至16时35分,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勇委托刘正科到融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4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7月5日营业的2个包厢,古驰包厢消费1188元、爱马仕包厢消费1188元。经调查,当事人有违法所得2376元。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俊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正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明材料》1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3.现场负责人刘正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4年7月5日营业消费单2份,证明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所得。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718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融安) 文综罚告字〔2024〕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对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陈俊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勇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7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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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安)文综罚字〔2024〕03号

来源: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8-01 15: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安)文罚字〔202403

当事人1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陈俊勇)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CKGX135A(1-1

经营者:陈俊勇                                              

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富城国际”1#楼第五层西北角

当事人2:陈俊勇

证件名称及号码:452226********9252

住址:

2024年7月5日晚22时55分至23时33分,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队到到位于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北路“富城国际”1#楼第五层西北角的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为清(20020921004)、刘萍(20020921015)、夏永(200209210 )3名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刘正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6个包厢,包厢内设有点歌系统、点歌器、显示屏、灯光、话筒音响等娱乐设备,检查时有3间包厢正在营业,有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照,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0日16时05分至16时35分,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勇委托刘正科到融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4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7月5日营业的2个包厢,古驰包厢消费1188元、爱马仕包厢消费1188元。经调查,当事人有违法所得2376元。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俊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正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明材料》1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擅自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3.现场负责人刘正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4年7月5日营业消费单2份,证明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所得。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718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融安) 文综罚告字〔2024〕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结合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实:对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陈俊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的行政处罚;对融安县星乐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勇给予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安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7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