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0-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融)应急罚〔2024〕10-1号
被处罚人: 尹唐震 性别: 男 年龄: 47
家庭住址: 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东一巷46号 邮政编码: 545400
所在单位: 融安县韵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和寨屯原长丰果园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7日,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13条生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融安县韵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厂区存在的13条生产安全隐患负有责任。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融)应急现记〔2024〕工贸5-17-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融)应急责改〔2024〕工贸5-17-1号各1份,证明融安县韵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存在违法违规的真实情况。证据二:融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融安县韵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事实。证据三:融安县韵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融安县韵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融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