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5号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4 17:2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5

被处罚单位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建设西路115号邮政编码:05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26中午1213左右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查,在此次事故中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开展项目安装和并网手续,未认真核实安装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

证据二: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21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均体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结合吕玲、莫凯贵的笔录陈述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开展项目的施工和安装。

证据四:结合吕玲、韦珂、杨亚飞的笔录。证明事故死者覃家敏是你单位聘请的,属于在你单位承建的项目从业人员。

证据五:结合吕玲、韦珂、杨亚飞、肖必胜的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认真核实安装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规冒险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9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
×
执法文书公示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应急罚〔2024〕15号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24 17:2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应急罚〔202415

被处罚单位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建设西路115号邮政编码:05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526中午1213左右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查,在此次事故中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开展项目安装和并网手续,未认真核实安装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导致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实事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地点在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14号肖必胜房屋三楼屋顶

证据二: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21日,南宁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委托协议》,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均体现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第三分公司结合吕玲、莫凯贵的笔录陈述碳和瑞盈公司融安县大坡乡同仕村拉乐屯拉乐公变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河北优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开展项目的施工和安装。

证据四:结合吕玲、韦珂、杨亚飞的笔录。证明事故死者覃家敏是你单位聘请的,属于在你单位承建的项目从业人员。

证据五:结合吕玲、韦珂、杨亚飞、肖必胜的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认真核实安装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钢架结构焊接作业及涉高处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规冒险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100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融安县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融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9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